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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

臺北市立大學校務發展基金經費稽核實施要點

1031021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10311月13日校長核定

一、依據臺北巿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三條與臺北市立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一點訂定之。

二、為落實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功能,特制定臺北市立大學校務發展基金經費稽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作為執行稽核之依據。

    本要點所稱稽核,指校務基金經費預算執行進度及結果之查核,目的在於監督本校校務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三、本委員會執行稽核事項如下:

(一)學校教學、研究及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事後稽核,其主要項目之收入及支出。

(二)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畫、發包及執行等經費運用之事後稽核。

(三)各項經費收支(包含捐贈收入)及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

(四)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稽核。

(五)學校資產增置、擴充及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

(六)校務基金有效利用與開源節流措施之事後稽核。

(七)其他相關經費之事後稽核事項。

    前項稽核事項,以當年度內發生事項者為限。

四、本委員會開會前,各業務執行及經費控管單位於本委員會指定時間內,依稽核項目與內容(詳附表),併下列書面資料送達本委員會審酌:

(一)人事室配合提供本校組織規程與人力配置表(含正式編制及約聘僱人員等)。

(二)會計室應配合提供之相關資料。

(三)各業務執行單位提出最近三年經費收支及運用情形。

(四)前次本委員會所做決議執行情形。

(五)有關經費運用及開源節流之情形。

(六)其他經委員會決議,並獲校長同意之相關資料。

五、本委員會執行稽核實施之稽核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本委員會委員辦理直接稽核時,就受稽核之單位所提供的書面資料、內部控管情形及口頭補充說明實施稽核。

(二)視實際需要另組稽核小組委託稽核。

(三)委託稽核小組稽核時,該小組應將稽核結果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稽核情形。

   本委員會於執行稽核後,就稽核情形或稽核小組提出之書面工作報告進行討論,經本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作成決議。經決議之建議事項,陳請校長指示相關單位辦理,由秘書室列入追蹤管制,並將執行辦理情形副知本會。

六、本委員會於經費稽核實施時審酌因素,包含下列內容:

(一)依審計部審核通知及會計室內部審核報告所列缺失之稽核。

(二)採購制度是否合理。

(三)各項費用之收支運用是否合理。

(四)空間及貴重儀器之使用狀況。

(五)本委員會排定於會計年度內應執行之項目。

七、本委員會之稽核項目以事後稽核為原則,但若有必要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及校長核可,得針對特定事項進行會核、監督、查核等,並得實際評估經費控制是否有效。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